沈明律师亲办案例
老人“被股东”
来源:沈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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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承办一案件,当事人是已退休人员,一天,突然收到法院传票,有人状告其为一公司股东,对公司的债务要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,当事人觉得莫名其妙,也没有当一回事,恰逢当时原告正患心脏病(房颤和房缺)复发和高血压,导致开庭时未出庭参与诉讼。

一段时间之后,当事人原以为没有事情了,但一天,又突然收到法院《执行通知书》,且发现其房产已查封,当事人才发现事态的严重性,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,在工商登记中当事人被登记为某公司的“发起人”“股东”。其在工商登记中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、《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》、《公司章程》、《银行询证函》、《资金到位承诺书》、《发起人(集资)协议》、《股东会决议》、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》的签名都不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,系被人伪造。

当事人一开始委托南京一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,起诉侵犯肖像权,后,又咨询本人,本人认为,侵犯肖像权诉讼,并不能使其脱离“股东”身份,后当事人解除与原律师委托关系,并与本人建立委托关系,本人接受后,到工商行政部门调阅所有工商登记资料,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确认签名是虚假的,后,我们认为:当事人并没有向公司履行出资,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,也未参与公司的决策、分红。当事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实属不知情,系被冒名,因此不具有股东资格。向法院提起诉讼,确认所有签名是虚假的,且不具有股东资格,现法院已判决,支持了本人的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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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明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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